山东省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
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2〕501 号)、《山东省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农〔2007〕41号)、《山东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鲁财预〔2011〕6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和省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推广先进适用、高产优质、安全环保等农业重大关键技术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评价主体运用一定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和评价。
第四条绩效评价原则
(一)统分结合原则。绩效评价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分层次开展。省财政厅负责对省级农口主管部门和省级农技推广单位开展绩效评价(以下简称“财政评价”),省级农口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农技推广单位负责对基层项目实施单位开展绩效评价(以下简称“部门评价”)。省财政厅根据部门评价情况,分区域汇总形成对各市和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以下简称“省直管县”)的绩效评价结果。
(二)客观公正原则。根据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特点,科学设置指标体系和评价程序,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价,全面、真实、准确地衡量资金和项目绩效情况,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奖优罚劣原则。注重对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相结合的激励约束机制,奖优罚劣、奖勤罚懒。
第二章 绩效评价实施依据、内容和指标
第五条绩效评价依据
(一)国家和省里制定的资金管理办法、绩效评价办法等规章制度;
(二)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申报书、实施方案、财务会计资料、验收报告、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总结等;
(三)农户调查问卷;
(四)统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公布的统计数据;
(五)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条绩效评价内容
(一)财政评价。主要评价省级农口主管部门和省级农技推广单位在组织保障、工作推动、资金使用、项目管理、绩效评价等方面的情况。
(二)部门评价。主要评价基层项目实施单位在方案制定、组织实施、资金使用、项目管理、项目成效等方面的情况。
第七条 绩效评价指标分为财政评价指标和部门评价指标(具体指标内容及分值详见附件1、2)。各市和省直管县绩效评价得分为省级农口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农技推广单位对其辖区内基层项目实施单位开展的部门评价得分的平均分。
第三章 绩效评价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绩效评价工作由省财政厅、省级农口主管部门以及省级农技推广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实施。为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可委托财政投资评审、监督检查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九条省财政厅主要工作职责
(一)研究制定绩效评价办法;
(二)统一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
(三)对省级农口主管部门和省级农技推广单位开展财政评价;
(四)汇总形成对各市的绩效评价结果;
(五)对部门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落实相关奖惩措施。
第十条省级农口主管部门和省级农技推广单位主要工作职责
(一)研究制定部门评价方案,组织指导基层项目实施单位开展自评;
(二)对基层项目实施单位开展部门评价;
(三)配合省财政厅做好财政评价工作,及时报送部门自评报告;
(四)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基层项目实施单位主要工作职责
(一)做好项目自评工作,及时报送自评报告;
(二)配合省级农口主管部门和省级农技推广单位做好部门评价工作;
(三)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市县级财政部门和农口主管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一)配合省级农口主管部门和省级农技推广单位做好部门评价工作;
(二)督促指导基层项目实施单位做好绩效自评工作;
(三)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三条绩效评价以项目实施年度为周期。每个项目实施结束后1个月内,基层项目实施单位完成自评工作,向省级农口主管部门和对口的省级农技推广单位报送自评报告。每项技术推广结束后2个月内,省级农口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农技推广单位完成对基层项目实施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向省财政厅报送自评报告和各项技术推广的考评报告。省财政厅收到省直农口主管部门自评报告后2个月内完成财政评价工作,每年2月底之前全面完成对省直农口部门和省级农技推广单位以及各市、各省直管县上一年度农技推广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章 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绩效评价结果设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等次,80—90分(含80分)为良好等次,60—80分(含60分)为合格等次,60分以下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五条绩效评价结果与下年度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安排直接挂钩。对绩效评价结果好的省级农口主管部门、省级农技推广单位、各有关市和省直管县,增加以后年度资金安排规模和项目支持数量;对绩效评价结果差的,减少以后年度资金安排规模和项目支持数量。对绩效评价结果好的基层项目实施单位,优先承担以后年度省级农技推广项目;对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基层项目实施单位,列入黑名单,取消其5年内承担省级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的资格。
第十六条绩效评价结果和奖惩措施以适当方式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完善资金、项目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财政评价绩效指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