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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控食用农产品销售主渠道
我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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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大众日报 时间: 2017-07-24

  批发市场是食用农产品流通体系的第一道关口,是食用农产品销售的主渠道,食用农产品的70%以上经过批发市场进入百姓的菜篮子。2015年1月,省食药监局印发《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成为全国首个出台批发市场管理规范性文件的省份。经过两年时间的实施,《暂行办法》得到了市场开办者、入场销售者、基层监管人员的广泛认可,在督促各方落实责任、遏制违法行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该文件有效期为两年,因此,按照省局规范性文件制修订计划,对该文件进行修订,以便继续实施。

  省食药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修订过程中,在对近年来监管工作中形成的有效做法进行保留和承接的同时,做到四个“协调一致”:一是与新实施的法律法规协调一致。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0号,2016年3月实施),重在突出推动各方落实责任,对市场开办者管理责任、入场销售者主体责任及部门执法责任作了进一步细化。二是与新颁布的国家政策文件协调一致。按照农业部《关于开展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及《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细化了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凭证。三是与相关部门的管理规定协调一致。补充了“三品一标”及进口食用农产品包装及标识规定。四是与监管工作信息化要求协调一致。增加了对批发市场开办者、食品贮存提供者上传数据信息的要求,目的是完善监管目标数据库,为实现智慧监管、信用监管奠定基础。

  我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31日。

  

  新《办法》新增、

  深化和删减的有哪些

  与《暂行办法》相比,新增和深化的内容如下。

  市场准入。《办法》对批发市场开办者查验留存食用农产品准入凭证的管理义务和入场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时的查验要求统一起来,对“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要求”单列一章,进行了细致而明确的规定,将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凭证进行了具体细化,并明确了一般食用农产品和肉类、进口食用农产品等几类特殊食用农产品的准入要求。

  食用农产品包装标识。针对食用农产品包装随意性强、缺乏规范,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后消费者苦于查无对证、无法追责的问题,《办法》专设一章,依据20号总局令相关要求,规定了进行包装才可以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种类及其标识规定、规定了未包装食用农产品的标识要求,同时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对转基因食用农产品和进口食用农产品的标签标识作了规定。

  批发市场开办者管理责任。《办法》结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有关要求,对批发市场开办者13项标准要求逐一细化,要求建立健全8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实行分区销售,签订质量安全协议和实施源头把关等等。《办法》还首次将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信息列入公示内容。“一票通”是强化可追溯管理的有效途径,《办法》在总结承接我省这一成功做法的基础上,提出市场开办者应当统一印制或者提供统一样式的销售凭证,并推动向餐饮、生产环节延伸使用。

  入场销售者主体责任。《办法》结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推进方案》的要求,对入场销售者的9项标准要求逐一细化,并与批发市场开办者的要求进行了一一对应。《办法》新增加了对食用农产品贮存场所、设施设备的相关要求。

  此外,《办法》对如何强化监督管理,从监管职责划分、抽检、责任约谈、信息通报与源头追溯、信用档案、违法处罚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删减的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法律适用和禁止销售食用农产品。鉴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0号)作出了详尽地规定,《办法》不再单独设立相关章节和条款。

  二是检测频率。《暂行办法》规定,批发市场开办者要保证每个月对入场经营者及经营的主要品种至少检测1次。每3个月对入场食用农产品所有品种至少检测1次。在修订过程中,有的基层所提出,上述规定要求较高,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完全做到,建议删除。经反复研究,采纳了这一意见,改为由市场开办者根据食用农产品种类和风险等级,科学确定检验频次。

  三是强制退市。《暂行办法》规定,对1年内累计3次抽检不合格的经营者,半年内停止在该批发市场内经营。法制处提出,此项规定依据不足,退市内容可以列入由市场开办者与入场销售者共同签订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所以在新《办法》中,此表述作了删除。

  

  监督管理

  更加缜密严谨

  新《办法》规定,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批发市场确定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公布基层监管所地址、举报投诉电话,主要履行以下职责: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主要包括批发市场开办者及入场销售者进货查验制度落实情况、食用农产品质量状况、包装标识、快检工作开展情况等;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及时处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依法查处食用农产品销售违法行为;批发市场开办者、入场销售者未依照本办法停止销售或者召回的,责令其停止销售或者召回;受理并处理消费者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咨询、投诉和举报。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计划,对时令季节、交易量大、高风险的品种加大抽检频次。基层执法应当配备快速检测设备、专(兼)职人员,采用国家规定的检测方法开展快速检测,依法做好后续处理工作。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示辖区内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结果。

  经监督抽检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入场销售者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实施监督抽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部门申请复检;采用国家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抽查检测,入场销售者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时起4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入场销售者对检测结果无异议的,按照批发市场开办者与入场销售者签订的质量安全协议约定作出销毁等处理。

  对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的,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批发市场开办者、入场销售者和贮存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就下列情形进行责任约谈,要求其落实专人负责、制定整改措施、限期完成整改:监督抽检或者风险监测工作中,发现检验结果严重不合格,或者存在普遍性、行业性及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被国家、省有关部门通报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问题,或者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引起舆论和社会较大关注的。被约谈者无正当理由拒绝约谈或者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记入批发市场开办者、入场销售者和贮存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入场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如实记录其基础信息、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批发市场开办者、入场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将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批发市场开办者、入场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相关信息,列入严重违法者名单,并予以公布。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入场销售者市场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要求入场销售者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如存在违法失信行为将自愿接受信用惩戒。信用承诺纳入入场销售者信用档案,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参考。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公布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信息。公布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并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避免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批发市场有本办法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应当及时追查食用农产品来源和流向,查明原因、控制风险并报告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时通报所涉地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涉及种植养殖和进出口环节的,还应当通报相关农业行政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批发市场开办者和入场销售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编辑: 高波 作者: 杨润勤;栾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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